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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8日
国家文物局发布《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
   文化艺术报讯(全媒体记者 任俊丞)7月7日,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国有文物数据归国家所有,实行全流程闭环管理。《办法》规范了文物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登记全流程操作标准,严控委托外包环节的数据安全,禁止私自留存数据。
  据了解,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是指由国有文物管理机构组织的、以电子方式对所管理的文物资源信息的记录。该概念主要依据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办法》进行界定,其核心内涵由数据构成(类型)、权属归属、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等构成。
  目前,国有文物资源数据规模庞大、内容丰富、应用场景广泛、社会需求强烈。为规范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生产、保障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安全、引导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有序开放利用、激活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潜能,国家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出台了《办法》。
  《办法》明确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范畴。包括原始数据、加工后数据、衍生数据三种类型。同时,明确国有文物管理机构是指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国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机构。
  《办法》明晰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权益主体。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是为实现文物永久保存、永续利用而投入国家资源组织生产的成果。《办法》明确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文物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管理职责。同时,强调要通过协议约定、数据登记等方式,明确各类数据归属和各方权益,确保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全过程权责清晰。
  《办法》中提出要实施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明确了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登记、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概念界定、管理方式、管理要求等。数据采集方面规定了采集工作方式、技术标准、工作要求等内容;数据加工方面,对工作场所、管控措施、数据移交、过程文件等提出具体要求;数据存储方面,规定了存储中心建设要求、管理制度等内容;数据传输方面,明确了技术手段和安全保障机制;数据登记方面,对登记主体开展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撤销登记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数据服务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促进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有序开放。《办法》第七章明确规定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将加工后的数据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更好满足社会对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的需求。规定了可开放和不可开放的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类型,明晰了主动公开、非营利性使用、营利性使用的应用场景和服务方式,同时对国有文物管理机构服务制度、数据信息、协议签署、数据溯源以及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衍生数据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国有文物资源数据风险监管责任。《办法》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秉持“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的安全监管责任,并明确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同时对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其他相关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作出规定。
  出台《办法》是数字时代实现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科学有效管理、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办法》将于 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此期间,国家文物局将依据《办法》规定推进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存储中心、登记管理平台建设,开展《办法》宣传解读,为《办法》实施做好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立足具体工作实际,准确把握核心要求,切实推动《办法》落实落地,共同携手构建共享共用的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