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魏寨街道办事,碰到了以前办理的一起案件的受害人。我见到她的时候已经看不到过去打架在脸上留下的伤痕。我现在已不太参与案件办理,但看到她的时候仍然想起了这起案件的调查过程。
2014年7月19日上午,我接到一起打架的警情。接到报警时,双方当事人均已离开现场,前往医院看病。和当事人见面询问了情况后,鉴于双方都有伤,我便让他们先行就医,待伤情稳定后再做进一步调查。
不久后,受害人来到了所里,见到受害人时,我内心咯噔了一下:受伤不轻!再看了看受害人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等单据,我内心给自己提了个要求,一定要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受害人是耶某的妻子。经过询问,简单了解了打架发生的起因。当天,一顾客在杨某经营的童装店买帽子时,杨某出价较高,顾客在压价的时候,另一经营童装的商家,即耶某的妻子给出了比杨某便宜的价格,该顾客便在耶某妻子那儿买了帽子。杨某认为耶某的妻子故意和自己抢生意,便怒火中烧,上前和耶某及其妻子争吵,继而发生打架。由于当时情况混乱,耶某的妻子又非常害怕,加之自己被打伤,所以对整个打架的过程因过于紧张而忘记了许多细节。耶某虽然当时也在场,但并没有看到自己的妻子是如何被杨某打伤的。
了解到这里,民警随即传唤杨某接受调查,杨某拒不承认自己打伤耶某的妻子,并称耶某的妻子是自己摔伤的,自己头部还被耶某用凳子打伤。杨某夫妻二人已经串供,对于打伤耶某妻子的事矢口否认,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受害人眼球偏移超过45度无法回复原位,医药费超过3万元。这个案子要是破不了,不光是自己对不起这身警服,受害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维护,嫌疑人更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是我自己所不能容忍的。
认真梳理了一下目前掌握的情况,我先是去了街道再次观察了周围的监控情况,周围有两个摄像头,但是发生打架的地方不在监控范围内。据受害人提供的信息,当时拉架的有一个叫魏某的,我根据受害人提供的魏某的住址到了魏某的家里。去了之后,由于没有照片,我并不知道谁是魏某。见了一男子,我便问起他的身份,该男子说自己并不是魏某。对于他的否认我并没有就此离开,先是坐下和他聊了聊派出所的工作、讲了些法律知识、拉拉家常,虽然我不是很肯定他就是魏某,但是估计八九不离十。经过一个多小时的交谈,该男子虽然没有明说自己就是魏某,但是透露了自己为何不愿意给耶某的妻子作证的原因:杨某殴打耶某的时候,自己上去拉架,耶某被杨某打伤,耶某和杨某被分开后,耶某怒气冲冲对着魏某发火,认为是由于魏某的拉架导致自己被打伤。魏某听了这话心里肯定不高兴呀,所以无论如何都不愿意作证。虽然发泄了内心的不满,但魏某对我的工作态度还是很认可。“虽然我不愿意给他作证,但是我可以给你提供一个证人的信息,当时他也在场,但是我不知道他住在哪里。”魏某说道。
我把当晚的情况告诉了耶某的妻子,耶某的妻子又提供了六七个证人,我都逐一走访调查,仍然没有获得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有的是迫于邻居关系不愿意作证,怕得罪人,有的是确实没有看到案发时的情况。对于很多邻居不愿意作证这一情况,我把所有的调查都放在了晚上,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证人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能够尽快掌握有价值的线索。
在受害人等待伤情鉴定的那两个月里,我甚至晚上做梦的时候都梦到过这个案子。想到受害人对我的信任,想到我自己的职责,想到我的承诺,我不甘心。想起上学的时候老师曾提到过一句话:触物必留痕,没有痕迹的现场是不存在的。打架发生在大街上,街道上人来人往,不可能没人看到现场的情况。我一方面提醒受害人继续回忆当时的情形,另一方面,看能不能再想到还有其他证人。
后来,根据走访,终于从旁边一家饭店的员工那里我第一次清楚了案发时的真正情况。饭店的员工还提供了一条线索,说当时有个人在旁边站了一阵子,和之前魏某所说的是同一人,他可能在某小区商铺经营一家面馆。如果有两个旁证,并且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那证据效力是很强的。我安排警区民警立即到那里,对所有面馆逐一走访调查,并最终找到了该男子,该男子陈述的过程与饭店员工看到的情况一致。至此,该案案情终于明晰。耶某的妻子伤情恢复较好,后经鉴定,耶某的妻子伤情属轻微伤,2014年12月,分局以“零口供”将杨某行政拘留。
后来,法庭庭前调解了这起案件,双方握手言和,杨某赔偿了耶某妻子经济损失。回想当初,如果当时我不是认真对待这起案件,在证据的收集和印证上做足了工夫,这起案件真有可能最终会陷入查不清的境地,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嫌疑人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我也会陷入无尽的自责中。
(作者系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