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报讯 (全媒体记者 刘青)11月13日,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西安市体育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在秦岭(西安段)核心保护区开展违规穿越探险等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禁止任何法人、自然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秦岭(西安段)核心保护区(以下简称“核心保护区”)开展违规穿越、探险等活动。
《通告》明确了核心保护区范围,涉及28个镇街、96个行政村,总面积约1584.98平方千米。其范围严格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主要包括海拔 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及世界遗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通告》要求,任何法人、自然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不得进入核心保护区开展穿越、探险、登山、露营等活动,也不得为此类活动提供交通、食宿等相关服务。同时,不得擅自越过王顺山国家森林公园、翠华山国家地质公园、朱雀国家森林公园等旅游景区开发边界进行涉及核心保护区的违规穿越探险活动,景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劝返。此外,禁止违规制作、印制、发布、传播涉及穿越核心保护区的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资料信息。
对于违反《通告》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追责: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内且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活动,未依法批准备案的,县级以上体育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参与者明知组织者未备案仍参与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核心保护区开展违规穿越探险等活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经工作人员劝返仍执意进入,或以危险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意破坏、擅自移动核心保护区封控保护设施,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为构成犯罪的,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鼓励社会公众主动举报违规穿越秦岭(西安段)核心保护区及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积极参与秦岭生态保护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定,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各类举报线索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