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源自网络 5月12日,北京高院通报多起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案例。从中显示出,在网络环境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出现“隔空”猥亵新动向。
传统法律理念和司法实践将猥亵儿童的“猥亵”限定为具体的接触行为,但在网络环境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类似的“隔空”猥亵等新动向。此时,传统的“猥亵”认定标准已经落伍,无法有效规制借助网络实施的侵害行为。
因此,应大胆地跳出传统思维,对通过网络方式诱骗、挑逗、威胁被害幼女拍摄淫秽视频、裸体照片等行为,明确认定为“猥亵”,视其为与传统方式“猥亵”具有相同的危害结果。隔空猥亵行为虽然没有当面实施,但同样会给被害人带来身心伤害,甚至这些行为隐蔽性更强、危害面更大、社会危害程度和后果更重。
在网络社会和智能手机时代,我们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一些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花样翻新、防不胜防。而未成年人防范能力较差、好奇心较强、是非辨别能力较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极易沦为“待宰的羔羊”。
故在这一背景下,非常有必要紧跟时代发展,采取有效措施,让儿童权益在复杂的现实生活和网络世界中受到全方位、无缝隙的保护。这要求家长等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避免未成年人过多接触互联网甚至沉迷网络。也要求学校和相关机构围绕未成年人健康上网、预防性侵等方面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需要网络平台尽到社会责任,利用技术手段筛查、屏蔽不良信息,构筑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全方位立体网络生态系统。更应强化网络执法、取证、打击力度,有力地斩断潜藏在网络世界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堵住隔空猥亵、骚扰、侮辱、欺诈未成年人的黑洞。
作者:史洪举 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