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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A03版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5日
洞见
这样“捂盖子”只会“见光死”
这样“捂盖子”只会“见光死”
  任何侵害孩子的行为,如今都已是人人喊打、国法不容,而为犯罪分子“打掩护”、知而不报同样难逃惩处。近日上海一小学校长、党委书记瞒报校园性侵案被双双撤职处分,对这种“捂盖子”的行为亮出利剑、敲响警钟。(此前报道:上海首例!青浦校园性侵案件,书记、校长隐瞒不报被追责)
  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既是全社会的共识,又体现在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中。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各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加上不久前最高检、全国妇联等9部门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在法律层面,“防火墙”越来越牢,“钻空子”几无空间。
  学校是孩子们享受教育、健康成长的“港湾”,对未成年人负有照护和救助义务,负有责无旁贷的强制报告责任。
  发生性侵未成年人这样的恶性案件,还煞费苦心地藏着掖着,于法于理于情于德都是不可容忍的,并且也会对孩子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双双撤职处分”体现了“高压线问责”的决心,也是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和维护。
  我们也应该看到,必须让责任主体熟知自己的责任义务且能“知情速报”,而不能靠“反面教材”和“人生悲剧”的唤醒和推动。
  因此,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培训有没有“全员覆盖”,有没有到岗到人、层层落实的责任确认,如何延伸发现、报告、监督的手臂……扎紧保护未成年人的“篱笆”,多些问题意识就能将查漏补缺“前置”,推动制度入脑入心、见诸行为,更能让那些瞒报漏报“见光死”。
  保护未成年人需要法律利剑高悬,也需要全社会责任意识的觉醒。目睹时能勇敢地阻止,发现后第一时间报告就能够斩断伸向孩子们的“黑手”,构筑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110”。
  作者:韩亚聪 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