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报讯 记者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获悉,《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陕西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地方政府应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普及推广
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介绍,条例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条例突出体现陕西文化特色,多采用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比如: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掘、利用当地丰富文化资源,加强秦腔、民歌、腰鼓、剪纸、泥塑等本省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推广。二是条例增写了“社会力量参与”一章。考虑到公共文化事业需求面广、涉及面广,除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文化组织团体应当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外,还应调动社会多方面的力量参与支持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因此,条例专设了“社会力量参与”一章,并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有关问题提出了鼓励支持等具体规定。
关于体现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本省优秀文化,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省优质文化资源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第十九条规定,要采取措施鼓励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
同时,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秦腔、民歌、腰鼓、剪纸、泥塑等本省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推广,培育公众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传承发展本省优秀文化。
政府希望与社会“合唱”
“虽然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负有主体责任,但不代表大包大揽。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增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新动能,变政府‘独唱’为政府与社会‘合唱’。”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顾劲松说。
记者了解到,条例重点规范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与科研院所合作、培育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大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等,未来有意向的社会资本、非盈利机构、优秀民营院团、民众自发的活动、专业志愿者等社会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开展活动也将拥有更大空间。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完善服务项目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共文化服务收费问题,条例明确,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健全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向公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要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特点,公共文化设施应该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收费提供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应该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