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写”文章,著作权到底是谁的?这是日前开庭的号称“国内首例人工智能‘作品’争议案”激起的争议。此前,因自己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大数据报告被他人转载至百度旗下的“百家号”,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百度起诉至法院。由此触发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机器越来越智能的时代,人类法律该怎么办?
去年5月,国内一家文化公司推出了一本由微软人工智能产品“小冰”“创作”的诗集。有多位读者评价认为,“大多数作品都缺乏逻辑性,只是辞藻和意象毫无意义的堆叠”“鲜有几篇连句成诗”。这些评论者是在已知作品是由机器创作的前提下作出上述评论的,倘若这些诗是由某位诗歌大家创作的,未必不会被归为“蒙太奇”系列。正如国外一些财经媒体尝试用机器智能抓取交易数据生产新闻所展现的,人工智能生产的“作品”,也未必都是大家看不懂的。更让人惊讶的是,此前巴黎索尼计算机科学实验室开发的一个AI系统,深度学习模仿巴赫清唱曲,有超过一半的听众认为是巴赫的作品。这说明,厘定人工智能到底有无著作权,不仅比较复杂,也非常紧迫。
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著作权法精神,著作权主要是为了保护人类在文化、艺术和科学等方面的创造性活动而产生的。而人工智能在抓取数据进行“分析”,或是组合文字、音符过程中,给人以缺乏思考和思想的印象。
有人可能要指出,人工智能的“创造”规则是人设定的,由此而衍生的权利应该属于开发者。然而,与简单抓取数据不同的是,当AlphaGo与韩国棋手进行“人机大战”时,所展示的“创造性”远远超出了其设计者,早已不再是简单地复制。
就现有著作权而言,既包括了创作者天然具有的人身权利,也包括了对相应作品进行继承、传播的财产权利。以此来关照人工智能,应该看到它一方面凝聚着开发者的智慧,另一方面也是一种工具。
律师事务所和百度双方最终胜负如何,自然有法庭判定。对公众而言,更在意的是通过这种案件判决,能够为人们应对和解决科技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现实问题,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则,明确行动的方向。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张东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