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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6日
关于签合同,编剧应该知道这些事
关于签合同,编剧应该知道这些事
  近年来,随着我国影视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在影视剧制作过程中或影视剧上映后出现了大量纠纷。本文对编剧经常遇到或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总结。
  一、注意审核签约主体
  (一)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尽管我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可以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但若非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可能容易发生纠纷。
  所以,无论制片方对编剧作出何种承诺,均需要订立书面合同,不能以口头形式、邮件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
  (二)注意谈判和签署的一致性。
  编剧和制片方可能需要经过数轮谈判才会确定最终合作意向,此时,编剧需要注意两个一致性问题:
  1、注意谈判主体和签约主体的一致性。
  很多公司可能会有关联公司,彼此之间的企业名称可能也会非常相似,但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主体。
  2、注意签署合同的一致性。
  编剧在签订前一定要审核合同的所有条款,确保签订的合同是双方最终更改后的合同。
  (三)适当调查签约方具体情况。
  制片方往往会在了解清楚编剧的情况后向编剧购买剧本或委托编剧进行创作,但编剧一般不了解签约方情况,因此,编剧有可能遇到信用状况不好的公司,导致维权无门。
  二、注意保护署名权
  (一)明确约定署名为编剧。
  在有些合同中,可能会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剧本策划者等,并不明确聘请其为编剧。编剧必须明确要求合同约定聘为编剧。
  (二)明确约定署名的方式。
  如果是合作创作的剧本,要对合作作者的署名顺序有明确约定。另外,对于编剧的署名方式需要进行具体明确,否则,如果在一个毫不起眼的位置署名,也有可能认定是侵犯署名权。
  (三)明确反对分摊署名权。
  在影视剧制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编剧已经创作了大部分剧本,但制片方会以赶工期为由要求导演或其他编剧加入一起进行创作,最后,所有参与创作的人都有可能会成为该剧编剧并会署名,此种也应侵犯了编剧的署名权。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编剧可以加入类似条款:乙方(创作者)有权在该剧本上署名,署名方式为编剧/剧本策划/改编(剧本改编者)/第几编剧……,乙方有权排除未经其许可的、任何未参与创作的其他人在剧本上署名。甲方对该剧不享有署名权。/或:甲方享有署名权,其署名顺序为第二……;如甲方中途安排他人续写、修改和改编时,续写/修改/改编人有权以编剧/改编者方式署名,但不得损害乙方的署名权,署名的先后顺序依据创作部分的比例大小确定。
  (四)关于合作创作的署名权。
  如果编剧和其他编剧进行合作创作剧本,编剧之间需要有合作创作合同,对于编剧之间的署名顺序、稿酬的分配、对外授权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五)关于编剧工作室的署名权。
  1、如果编剧工作室是法人性质并直接以编剧工作室进行创作的,剧本为法人作品,直接署名为编剧工作室。2、如果编剧工作室的编剧因职务行为且主要利用编剧工作室的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剧本为职务作品,进行具体创作的编剧享有署名权,编剧工作室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六)关于编剧助手的署名权。
  有些编剧可能会聘请编剧助手辅助进行创作,此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编剧助手是否具有署名权。如果剧本确实是由编剧助手实际创作完成的,那编剧助手应该享有署名权。相反,如果剧本确实由编剧实际创作完成,即使合同中明确约定编剧助手享有署名权,但也有权不为其署名。
  三、注意剧本的交付和权利保留
  (一)明确约定剧本的交付方式。
  如果是当面递交,双方需要有相关的交接手续等,由公司出具相关手续表示已经收到剧本。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形式交付,一定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制片方接受剧本的邮箱。
  (二)在获取全部稿酬前需保留剧本的著作权。
  编剧在进行创作前,首先,最好将剧本最有价值的故事梗概或人物小传等创意部分先行进行版权登记。其次,要明确约定在制片方分阶段支付完全部稿酬前保留著作权。最后,在有些情况下,需要编剧事先出具著作权授权书,授权制片方关于剧本的全部著作权,以完成立项工作。但编剧在出具授权书时需要谨慎对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编剧出具授权书的行为仅为立项需要,在制片方支付完全部稿酬前,并不代表授权制片方全部著作权。
  (三)注意明确约定剧本的合格标准。
  在合同中,双方对于编剧合格标准的约定一般比较模糊,如此约定,相当于完全由制片方来判断剧本是否合格,对于编剧不甚公平。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双方对于剧本是否合格产生争议,应该由双方聘请第三方专家进行论证或者由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四、注意合同的授权内容
  (一)著作权转让和许可。
  著作权转让,表示编剧将剧本的全部权利已经永久转让给对方,编剧本身不再享有除署名权等人身权外的任何财产性权利。此种情况下,编剧应该获得较高的稿酬。著作权许可,表示编剧将剧本在一定期限内的权利许可给制片方,此时需要注意许可的性质、许可使用的范围等。
  (二)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影视剧制作过程中,制片人、导演或演员都可能存在未经编剧许可直接更改剧本的情况,但如果在完全脱离原剧本的情况下进行改编,就可能涉及到侵犯编剧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以,在对外授权过程中,需要注意对改编权进行限制,比如不能改编人物关系、基本故事情节。
  (三)分开授权。
  编剧完全可以仅仅将剧本的财产性权利之一摄制权授权给制片方,而不必同时授权其全部的著作权。同时也可将改编权分开进行单独授权,也可以最大程度地获得收益。
  (四)同时授权续集购买权。
  如果最终改编影视剧获得成功,则制片方有可能自行改编创作续集。因此,为了避免制片方在剧本获得成功后自行改编,在签订合同时同时约定续集的购买权,这样也可以提高转让价格。
  所以,编剧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在签约授权过程中对上述问题加以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律师 肖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