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2003年6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秦岭北麓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修建商品住宅和私人别墅。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7年1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秦岭北麓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商品住宅和私人别墅。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3月):
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0月):
我国首次为一座山而专门设立的地方性法规。
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准入申请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审查,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准入手续。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6年12月):
首次明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界限及所辖6个区县的具体范围。
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市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约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