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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4日
“同人”=侵权?
“同人”=侵权?
  背 景
  近日,香港作家金庸(本名查良镛)将畅销书作家江南(本名杨治)告上法院,指控后者的《此间的少年》侵犯自己的著作权。金庸要求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维权费用人民币20万元。事后,作者江南在微博回应,承认书中人物姓名均来自金庸作品,声明中称:“最初网络连载,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同时表示,会在诉讼期暂停与该书相关的所有项目开发。江南强调,他尊敬金庸先生个人和作品,并没有侵权的想法;无论诉讼结果如何,他都表示歉意。
  据悉《此间的少年》是江南早年的作品,以宋代为背景,讲述了“汴京大学”里乔峰、令狐冲等人的故事,虽采用了金庸小说的主人公原名和背景设定,但内容和原著无关。近些年来,类似的“同人文”创作逐渐兴起,对相关著作权的讨论也越来越多。把原创作品里的人物放在新环境里,加入作者自己的想法,表达新的主题,在您看来,是否涉及侵权?
    网友热议:
  网友“爱茶爱酒爱杯子”试着换一个角度看,江南如果没用金庸小说里的角色名,这部小说不过是一部普通的校园小说,而这些角色名代表的不仅是角色名,还有背后精彩的故事,这些故事才是灵魂,而创造这些灵魂的正是金庸,有了这些灵魂的支撑,读者才会有代入感,故事才会更精彩!所以绝对是侵权!
  网友“神一样的男孩呀”很多时候,改编后的作品比在先作品更精彩,内容更多,如果仅仅借用在先作品非核心情节,是不一定构成侵权的,这时考察的,应当是在后作品能否形成不同的欣赏体验,这才是实质性相似的核心。 

    小敏简评:
  首先需要给大家介绍的是什么是“同人小说”,同人小说(FANFICTION),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所以该事件的关键就是江南作品里乔峰、令狐冲等这些家喻户晓的人名可不可以用?据悉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就曾用了金庸塑造的杨过、小龙女、郭靖、黄蓉等人物,但是每使用一次,周星驰都向金庸支付1万元费用。
  因为原有小说人物已经有了自己一定的群众认可度,如果借人原创之力来提升自己作品的名气和阅读量实属不妥,在中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同人小说的版权归属问题。但在日本,原作者拥有与第二次作品作者(即同人小说的作者)相同的权利。本报认为应该对原创者表示尊重,应主动沟通,获得授权。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应该使用,并在今后同人小说的监管上出台相应的规定,以维护原作者与第二次作品作者各自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