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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3日
《陕西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办法》 5月1日起施行
  文化艺术报讯(全媒体记者 成艳妮) 近日,《陕西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旨在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在管理体制上,《办法》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相关工作。
  对于重要的化石产地,《办法》要求,被列入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经陕西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通过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评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发掘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了严格的报批流程,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应当向陕西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或者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标本的,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将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古生物化石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