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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8日
延安市印发文物保护考古前置管理办法
   文化艺术报讯 (全媒体记者 任俊丞)近日,记者了解到,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延安市文物保护考古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和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开展工作。
  《办法》指出,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时应包含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等信息,该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抄送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将需要或无需开展考古工作的区域(地块)信息函告同级发改、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结合区域文物分布情况制定年度考古工作计划,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明确需开展考古工作的具体地块、时序和经费预算。
  《办法》明确,列入计划的地块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评估,对不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不再进行考古勘探,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文物保护意见。需进一步开展考古勘探的区域,在开展考古勘探时应科学优化工作方案,合理确定勘探面积。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应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并出具《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经考古勘探未发现文物的,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文物保护意见;发现文物的,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开展考古发掘工作。
  《办法》要求,经勘探发现文物遗存确需进行考古发掘的,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实施,考古发掘结束后,考古单位应于 15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发掘报告,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发掘报告提出明确的文物保护意见;对具有重要价值、确需原址保护的文物遗存,划定保护范围并提出具体保护要求,该地块应调整用途或纳入文物保护紫线管理;在形成考古发掘报告后出具《土地供应前考古工作完成意见书》,涉及重大考古发现或复杂情况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