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作为古代诠释、注疏、解析法律的专门之学,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法学的集中代表。在经过长时间的积累沉淀之后,传统律学在清代取得了超越前人的历史性成就。而“陕派律学”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陕派律学是盛行于晚清,以陕西籍刑部官员为主的传统律学流派,其代表人物有薛允升、赵舒翘、吉同钧。陕派律学家著述颇丰,留下了诸如《读例存疑》《唐明律合编》《提牢备考》《大清律例讲义》《大清现行律讲义》等作品。陕派律学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对公平正义不懈探索的真实写照,为当下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镜鉴。西北政法大学王斌通副教授专著《陕派律学家法律改革思想研究》(以下简称《研究》),是在法律史学研究的深厚基础上,立足当下、回顾过往,将学术研究自觉融入“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有益探索。
一、《研究》系统梳理了陕派律学的学术成就与历史价值。作为陕派律学领军人物的薛允升,被誉为:“其律学之精,殆集古今之大成,秦汉至今,一人而已。”《读例存疑》倾注了薛允升的半生心血,也凝聚了他的基本法律改革思想,更是开创了“例学”研究之先河。其书大旨:“以条例不外随时酌中、因事制宜之义。凡例之彼此牴牾,前后歧异,或应增应减,或畸重畸轻,或分晰之未明,或罪名之杂出者,俱一一疏证而会通,博引前人之说,参以持平之论,考厥源流,期归画一。”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通过将唐律和明律例的条文,逐条进行比较,针对彼此的同异而加以评论,通过这二者详细的比较,不仅阐明了这二者的区别,也通过这种比较分析了时代变化带来的得失,目的在于为清律修改提供参考。《汉律辑存》则显示出其深厚的考据功底与严谨的治学风范。赵舒翘“读律功甚勤,并与同部雷瀛仙、胡辑五会讲,著《象刑录》”,在“详究夫律例之有关于狱事者,自恤囚、察吏以至于一物之领放、一事之终始,皆谨志之无或遗”的基础上著《提牢备考》。吉同钧则著有关于司法审判技艺总结的《审判要略》与反映清末法律教育、法官考试历史细节的《法闱拟墨》。作为中国传统律学最后辉煌的见证者与近代法制文明转型的亲历者,陕派律学家一方面沿袭传统律学对法条历史演进的追溯、律例关系的解析、条文适用的分析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面对西法东渐的浪潮,通过古今中外法文化的比较,寻求律例的良性改革,促进了《大清现行刑律》的纂修,并对晚清及民初司法产生积极影响。
二、《研究》全面总结了陕派律学家法律改革思想。陕派律学家面对千年未有的时代变局,笔耕不辍,以著书立说的方式为清末变法修律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与理论基础。其法治改革思想体现出强烈的礼本刑用的儒家政刑观,坚持法与时转则治的立法基本规律,主张恤刑慎杀、重视人命的刑罚观,主张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的司法观。赵舒翘《提牢备考》作为中国第一部监狱学著作,不仅介绍了清代监狱管理法律规章,同时提出了革除狱政弊病的诸多建议。薛允升《读例存疑》中对律例提出系统具体的修改意见,更是为沈家本主持修律提供了蓝本。吉同钧在清廷下诏修律后,接触到大量西方法律与法学著作,认真研习,与中律比较探讨中律短缺之处,以过人的见识和深厚的积淀,挥笔写就《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说帖》《请减轻刑法说帖》《请减轻窃盗死罪说帖》等,呼吁“参酌各国法律,按照中律损益增删”“采日本欧美之法以尊重人格,复三代唐明之规以洗涤积弊”。显示出一位崇尚改良的律学家和传统法律文化的“守望者”应有的气魄、胸襟和视野。
三、《研究》集中阐发了陕派律学法律改革思想对实践的影响。在晚清变法修律之前,陕派律学的奠基者薛允升和中坚赵舒翘先后凋谢,但薛允升《读例存疑》对《大清现行刑律》和《钦定大清刑律》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薛允升去世后,刑部众司官上奏表示“请旨饬交修例馆以备采择,庶编辑新例得所依据”。沈家本亦指出“前刑部尚书薛允升所著《读例存疑》经历既深,而于因革要端持论尤极精审,前经刑部奏进上备已览,是以一体采择”。吉同钧作为陕派律学的后劲始终参与晚清的法律变革,同时,作为中国最早从事法律教育的学者之一,吉同钧对近代法律教育作出巨大贡献。“京外各级审判厅者,半皆先生高足弟子”。其所著《大清律讲义》风行一时。他既非主张祖宗之法不可变的顽固守旧者,也非激进的全盘否定传统法律而照搬西方法律的数典忘祖者,而是主张“刑法无论今古,不分中外,总以不背习惯、推行尽利为要。现处中外交通、潮流共趋轻刑之时,固不能拘守旧日严法,致与各国大相歧异,然止当损过就中,与外国不甚触背,以求适本国之用”。由此可见,吉同钧既不保守,也不顽固,而是采取实用主义的观点来处理中西法律之间的异同。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只有主动适应时代、社会变化,及时进行法律的新立、修改、废止、解释工作,才能收获良法善治之效。《陕派律学家法律改革思想研究》一书为我们管窥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绝佳窗口,也为我们在法治领域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同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提供了必要的学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