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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3日
“将行政职能委托事业单位”
延安市交通运输局文件惹争议
  “这份文件的印发,违背中省市的改革精神和延安市委编办印发的‘三定’方案,这不是推进改革,而是回到了改革的原点……”2022年6月8日,在陕西省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马钢的办公室,他如此向记者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他多次提到的“这份文件”,就是延安市交通运输局今年5月5日下发的“延市交发【2022】90号”《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理顺政务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90号文件”)。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一位在领导岗位的老职工对本单位一份文件产生如此大的异议,甚至不惜多次实名向陕西省、延安市两级政府部门反映?
  延安市交通运输局90号文件出台过程
  近日,陕西省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马钢,就90号文件中将行政职能委托事业单位的问题,实名向陕西省委编办、延安市委编办提出异议。“90号文件以理顺工作职责的名义,将48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两个事业单位,即延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和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公室,这种做法不符合改革宗旨。”马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为此我多次向陕西省委编办和延安市委编办反映,两级编办都明确指出了90号文件的错误,要求市交通局纠正,但一直没有得到纠正。”
  马钢对记者说,现任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常晓斌于2021年9月份到任,上任伊始便面临局机构改革工作。对于局里的改革,马钢和局其他领导多次向常晓斌汇报,还专门整理了书面材料,但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和回复,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
  今年4月12日,在没有向相关局党委成员征询意见的情况下,常晓斌主持召开局党委扩大会议,就延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职能清理进行专题研究,由局法规科科长宣读《关于理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政务事项的意见》后,常晓斌首先表示完全同意此意见并让列会人员发言。
  马钢回忆,在当日会上,他指出让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不妥当,改革政策不允许;局党委委员、建设处处长发言提到事业单位不允许承担行政职能时,被常晓斌两次打断,不允许继续说话。刘副局长表示要按改革政策和方向办事,其他党委委员均表示对此意见不知情,未发表意见。最后延安市委改革办列会人员发言,表示理顺改革是好事,但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交通局要再研究商榷。
  马钢告诉记者:“我认为按照改革精神,不能再让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如再授权委托,势必成为‘二政府’。”
  马钢等人在第一次局党委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并没有影响90号文件的出台。2022年4月27日,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再次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专题研究机构改革相关事宜,并于5月5日正式印发90号文件。
  90号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引起争议的90号文件中有关48项行政管理事项,分别委托给了延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和延安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例如:12项行政许可中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由延安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公室移交至局运输管理科实施,局运输管理科将申请受理、申办材料归集、初步审核等基础性业务委托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办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由延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移交至局运输管理科实施,局运输管理科将申请受理、申办材料归集、初步审核等基础性业务委托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办理。
  马钢认为,90号文件“委托事业单位负责行政职能”的规定与改革精神相悖。
  对此,他查阅中共延安市委办公室、延安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延安市市直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文中指出,改革范围主要是与党政群部门机构改革相关的事业单位,重点做好承担行政职能和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服务的事业单位改革,要求通过改革,基本做到行政职能由行政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延安市委编办印发的《延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八定”方案》中,明确了延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这两份文件规定,作为事业单位的延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确实不适合承担行政职能。
  因此马钢就其中自己认为与改革精神不符的内容向陕西省委编办、省交通厅、延安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部门反映、求证。两级编办分别通过电话和现场谈话的方式加以回复,均表示90号文件存在错误,需要纠正。
  此外,马钢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延安市司法局今年5月13日对其本人的复函,指出:“延安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90号文件将行政职能委托事业单位履行的讨论和研判材料收悉。经市司法局研究,《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理顺政务事项的通知》(延市交发【2022】90号)属于市交通局内部职责分工、调整文件,不属于市司法局审核范围。”
  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回应:90号文件符合改革精神
  本报记者就马钢实名反映90号文件存在问题一事采访了延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延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办公室贾主任以书面形式向本报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理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政务事项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说明中提到:延安市直交通运输系统整合组建了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但在改革后的实际履职过程中,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和公益服务事项仍在执法部门办理,没有真正形成行政职能由行政机构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格局。针对上述问题,2022年3月3日,市纪委监委向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出具了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对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实际办理业务与三定方案职责是否相符进行认定;4月21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赵刚,副市长吴群英又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理顺涉改革单位职责,完善运行机制。
  说明还提到,由于延安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严重不足的实际(核定编制21名,其中仅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19名,正科级职数空缺两名由其他科长兼任,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将收归市交通局行使的行政职能事项中的“申请受理、申办材料归集、初步审核”等基础性业务委托相关下属事业单位办理,相关行政职能事项的复核、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等权力仍由市局实施,并明确办理相关政务事项应加盖“延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业务专用章”。
  说明最后认为:90号文件符合中省市相关改革精神。
  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将行政职能委托给事业单位负责,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本报将继续关注。
  文化艺术报全媒体记者 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