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报讯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进一步深化娱乐场所“放管服”改革,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为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3年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文化部第57号令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办法》的实施,为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办法》修订,明确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外商独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进一步推动《条例》关于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的政策全面落地。新《办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减材料、减证明,取消了原本要求提交消防、环保、商务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等材料,做到互不前置。
本次修订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黑场所”处罚难取缔难等问题,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赋予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处罚的手段与措施,进一步保障了市场公平竞争。
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信用管理,要求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规定》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新《办法》统筹发展与安全,明确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又讯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演出市场“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为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年原文化部出台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017年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细则》的实施,为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细则》修订,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有关规定进行衔接,明确了港澳投资者投资设立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调减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规定进行衔接,对于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形,处罚措施由“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调整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调轻了对该违法情形的处罚措施。
新《细则》明确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从严格准入、优化服务和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方面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为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