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报讯 近日,“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微就“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进行回应时指出,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表示,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