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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2日
教育部: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
教育部: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
  文化艺术报讯 11月19日,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坚决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教育部研究并出台《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规定》首先强调高校要全面落实办学主体责任。高校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明确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高校党委应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
  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同时,全面严格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在办学过程中,高校应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在管理体制方面,高校应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且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或部门。在立项与招生方面,严格立项审批,规范项目名称,加强信息公开。
  在合作办学方面,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如确有合作办学需要,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在教学管理方面,《规定》就制度建设、教学形式、资源建设以及证书发放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在财务管理方面,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在条件保障方面,进一步加强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落实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安全要求,防范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