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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7日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明年起施行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明年起施行
  文化艺术报讯 据中国政府网11月16日消息,近日,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以及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此外针对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若存在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针对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若存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12个月内第三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规定》明确了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制度、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与共享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和权利保障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成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标志着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