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家庭教育法草案等15件法律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继续审议8件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禁止“大数据杀熟”
第三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规制。草案三审稿规定,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明确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监察官法草案
增加提高监察官专业能力规定
草案三审稿在担任监察官应具备的条件中规定,应“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同时在关于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的规定中增加“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的内容。
法律援助法草案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三审的法律援助法草案,进一步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根据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实做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为偏远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更多支持,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医师法草案
拟明确医师自愿参与公共场所救治予以免责
医师法草案三审稿,拟明确医师自愿参与公共场所救治予以免责。为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的救治活动,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草案三审稿充实完善医师休息休假、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规定。
兵役法修订草案
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草案二审稿明确,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重追究刑责
草案二审稿明确,教唆、诱骗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草案二审稿明确,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教育法草案
中国拟修法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
草案二审稿拟将家庭教育法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
为进一步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草案二审稿拟将家庭教育的概念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陆地国界法草案
初次审议7件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
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草案规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现自主可控;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
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
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声扰民或被罚
草案对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或将对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声扰民进行处罚。草案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针对社会生活噪声,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
种子法修正草案
拟从源头解决种子同质化问题
为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的问题,草案拟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但对其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
拟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拟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予以明确。修正草案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修正草案还规定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修正草案明确,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
关于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
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
关于授权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法院拟开展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 打破“诉讼主客场”
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天津等12省市人民法院有望启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全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试点将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机制。建立“特殊类型案件”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上提一级”与提级审理机制,明确“特殊类型案件”的识别标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认为属于“特殊类型案件”,由自己审理更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或者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可以决定提级审理,并明确提级审理的程序和标准。
据新华社、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