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A02版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2日
陕西审议通过秦始皇陵保护条例(修订)
陕西审议通过秦始皇陵保护条例(修订)
   文化艺术报讯(全媒体记者 梁飞燕)3月31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将原《条例》由29条修订成37条,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原《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秦始皇陵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行政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部分内容与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保护的新要求不相适应,与“放管服”改革和陕西工作实际不相符。
  新修订《条例》的基本思路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文物工作改革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文物保护改革要求,结合秦始皇陵保护实际情况,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省司法厅、省文物局等单位共同开展《条例》修订起草工作,确定修订思路并到省外和秦始皇陵进行立法调研,分别征求社会各界、国家文物局和陕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座谈会进行反复修改形成《条例》(修订)。
  《条例》明确,秦始皇陵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
  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标志和界碑;禁止在设置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进行拍摄活动;禁止设置影响秦始皇陵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户外广告和其他构筑物;禁止修建与秦始皇陵有关的人造景观、景点;禁止违法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其他可能危害秦始皇陵安全、破坏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行为。
  与此同时,在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秦始皇陵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破坏历史风貌建设工程;禁止建设污染秦始皇陵及其周边环境设施;禁止修建、仿造歪曲历史、损害秦始皇陵真实性的人造景观、景点;禁止其他可能影响秦始皇陵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的行为。
  除因特殊保护外,秦始皇陵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展示秦始皇陵发掘出土的文物。鼓励支持采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等创新文物展示方式,增强互动性和体验性;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条例》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始皇陵的义务,对损害、破坏秦始皇陵以及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秦始皇陵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据了解,秦始皇陵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