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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9日
论语
别让“网络痕迹”沦为“侵权利器”
别让“网络痕迹”沦为“侵权利器”
  王威/作(新华社发)
  近日,爱奇艺在“超前点播案”败诉后,又被指“侵犯隐私”:在案件庭审中提交了原告用户吴先生的观影记录,被当事人公开质疑。观影记录、打车轨迹、搜索记录、购物清单……人们在网络空间的活动越来越频繁,每一次屏幕停留、指尖操作都会被存储为数据形态的“痕迹”。浩如烟海的“网络痕迹”关系用户个人隐私,究竟该如何保护?(6月17日新华社) 

  明确商业使用和数据保护边界
  有法律人士认为,观影记录、打车轨迹、网络记录、购物清单等,既属于个人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不论是据《网络安全法》,还是最新的《民法典》,未经授权和许可均不得非法使用。
  技术本没有原罪。譬如算法推送,个性化定制是未来的趋势。但问题就出现在过度和粗糙上,也就是过度收集“网络痕迹”、粗糙推送广告信息,以达到牟利的目的。别让“网络痕迹”沦为“侵权利器”,一方面应着力研究对算法的规制,明确商业使用和数据保护的边界,切实将用户信息收集框定在“最少够用”限度;另一方面应加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立法,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堤坝,同时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平台滥用数据信息等违法行为。
  当然,企业也应自觉规范信息安全保护,包括对用户“网络痕迹”做必要的脱敏、加密等技术处理,即使使用一般信息,也需征得用户同意,方可提供个性化推送和服务。
  来源:东方网 

  严禁对用户“网络痕迹”资源共享
  为保护用户权益,消除信息风险,相关部门应对网络平台收集与利用“网络痕迹”予以规范,明确利用和隐私保护的边界。比如,在自己平台内收集与利用自己用户的“网络痕迹”,一定要遵循正当、合法、必要、同意的原则,恪守最低限度的原则。对于一般“网络痕迹”,用户同意授权后,要去标识化处理,使得单凭该个人信息无法准确定位到特定个人,然后平台才可据此提供个性化推送和服务;而对于敏感“网络痕迹”如行踪轨迹、投资理财等信息,则必须严格保护。
  尤其是,应严禁各平台对用户的“网络痕迹”实行资源共享。在资源共享下,用户轻则被“精准”骚扰,重则遭遇电信诈骗、套路贷、敲诈勒索等恶性事件。可见,网络平台掌管着用户“网络痕迹”安全的钥匙,必须强化其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责任,并严查其滥用数据信息等违法行为。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