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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9日
文旅部:落实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
文旅部:落实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
  文化艺术报讯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相关事项,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制度,对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激励、促进和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代代接下来、传下去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在通知中强调四个方面问题:
  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要以传承为中心开展认定工作,坚决破除论资排辈观念。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积极履行传承义务;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能、艺能;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对于主要依靠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要更加审慎地推荐认定个人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鼓励试点开展代表性传承团体认定工作。
  加强对传承活动的支持。要支持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或专门的非遗传承体验设施,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要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参加学习培训,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普及教育、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对传承活动开展评估。要全面推行协议管理,建立完善传承活动评估体系,提高项目传承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要以协议为主要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和规范(另行印发),采取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实地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评估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要加强评估结果的运用,将评估结果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和传习补助经费挂钩。
  实施动态管理。落实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对于丧失国籍、弄虚作假、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等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