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报讯 3月22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就参加西安市社会保险的单位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办理缓缴等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重点支持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保障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文化旅游、批发零售等企业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但恢复有望;2020年以来企业出现3个月及以上的亏损;财务困难且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其他常年亏损企业、“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等不在缓缴范围。
缓缴期限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终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
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020年2月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底前补办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