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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5日
剽窃,剽窃,又是剽窃!
文创产品市场监管亟待给点力
文创产品市场监管亟待给点力
  图片上方为原创作品,下方为抄袭作品
  文创产业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产业,但由于文创产品可复制性强,好的文创产品很容易被模仿。
  “一直被模仿,一直被抄袭,这次居然一字不差地照抄我们的原创!”说起同行对自己文创产品的赤裸裸抄袭,一直持包容、鼓励态度的“忒色西安”掌门人卫东青,气不打一处来。
  高成本维权
  成为文创产业保护的短板
  “忒色西安”文创品牌工作人员近日市场调研的时候,又发现了一份照搬他们公司2012年出版的手绘地图文案。“文案完全照搬,没有自己的创新和改动。哪怕他们修改几个字,我也觉得还行。”卫东青很是无奈,想到自己在写作文案的时候,一遍又一遍修改,其中不乏一些请专家进行的付费创作。如今作品直接被他人剽窃,这简直是强盗行为。
  事实上,对“忒色西安”的文创工作者来说,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人剽窃了。从卫东青出示的多张手绘地图中发现,许多作品在外观设计、内容、排版等方面,与“忒色西安”的手绘地图有许多相似之处。目前了解到,至少有12家非正规出版物模仿他们的产品,从版式、文案、图画等方面进行模仿或抄袭。由于监管措施不够完善,剽窃成本低,这些非正规出版物依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就此现象,卫东青也曾向出版社进行反映,但得到的答复是模仿方为非正式出版物,无法进行管理;也曾找过律师,但维权的成本至少需5000元以上。
  虽然市场上现在有一些版权登记公司,但其大部分属于民间公司,只登记不监管,正规出版物的著作权益得不到保护。卫东青和同行呼吁,应该有专门的监管机构来维护他们这个行业的原创权益。
  文创公司模仿过多
  弱化自己的原创力

  “看到作品被剽窃的时候,整个团队的工作人员心里挺难受的,但是大家很有自信,即使表面模仿得再像,他们也难以复制我们的很多内在的核心东西。”卫东青提醒同行,这样的剽窃,设计人员会失去原创精神,原创能力会弱化或消失。
  卫东青和同行从2009年开始打造“忒色西安”品牌,从最初来自多方面的不信任,到现在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产品不断创新升级。从三年创作一幅城市地理手绘图到现在一两年创作一幅,从最初的西安手绘地图、双语地图,发展为现在的“溥彼韩城、日光之城、回坊寻饱、唐长安城、大秦图”等一系列扩散性的手绘地图,他们的视野越来越开阔。“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扩展。画西安会出现模仿,画陕西会出现模仿,但是我们的手绘西藏你就模仿不了,未来我们还计划上海、巴黎的手绘图。我们不光是要把西安、陕西用这样的方式推广出去,还想要把外边的世界、外边好的文化引进来。”卫东青信心满满。
  加大市场检查和惩罚力度
  让剽窃者付出沉重代价
  对于文创市场目前存在的“好吃懒做”现象,陕西创意文化产业协会会长韩智平认为,文创产品作为一种商品,它的商业价值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也许正是因为有了消费市场,于是就出现了五花八门的剽窃行为:一方面说明人们对文创产品的需求增加,使那些复制者有利可图;另一方面剽窃行为损害了原创作者的权益,挫伤了他们创作的积极性,真正的文创产品销售受到冲击,给市场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文创产品是创意人员依托自身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对文化资源、文化用品等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而诞生的高附加值产品。
  正因为文创产品的高附加值特性,也使其成为不法商人争相模仿的对象。从整体市场来看,各种知识产权均存在或多或少的剽窃行为,从侧面说明文创产品确实有一定价值。要杜绝这种现象还比较困难,因为简单复制成本低,代价小,对于原创作者来说,维权的成本却比较高,更令人尴尬的是目前尚无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仅靠作者自身维权很难奏效,更别说保护自己的文创产品了。
  韩智平此前听到被侵权一方的意见,有关学者也呼吁尽早建立一套保护文创原创的措施,作为陕西省创意文化产业协会,也一直在关注文创产品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实,积极研究探讨保护文创原创作品的办法:比如建立全省会员信息共享网络,组织相关知识培训,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让每个会员增强保护文创作品的意识。
  当下来说,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可以给文创作品注册商标,版权局有保护版权的专门登记机构,我们建议有条件的作者要及时给作品办理登记证书,有了证书就相当于给作品上了户口,一旦发现侵权,起码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依据现有法律条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剽窃行为,还是要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规,加大市场检查和惩罚力度,让剽窃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陕西省新闻出版局版权管理处调研员王新民表示,有条件的原创作者可以在出版局进行作品登记,经审核合格后版权局会颁发相关证书,持证证明为作品原创,如遇到被剽窃此类市场恶意行为,原创作者可以持证进行投诉和维权。此外,陕西省新闻出版局目前准备建设网络丝路平台,其中不仅有版权贸易交易方面内容,还有对作品保护方面的系列板块。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发现未经许可,对原作者创意海报、手册等作品的仿冒,无疑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名以表明其作者身份,有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有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有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或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等。对原创产品的剽窃,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各项权益。原作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文化艺术报记者 李济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