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孩子,轻不得重不得。如今,教育惩戒权的缺失日益为公众所关注。有关教育惩戒权的规定,其实早已有之。《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大多含糊其辞,缺乏可操作性。
恢复教育惩戒权,说说容易做起来难。要想让管教真的管用,必须切实解决两个维度的问题:一是教师敢不敢行使管教权?二是教师能不能正确行使管教权?而这些牵涉到管教尺度怎么把握,如何保护双方的权益等一系列问题。
理论可以务虚,实施必须精准。有关惩戒实施的任何细节,都不容含糊。稍有差池,就会后患无穷,甚至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胡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