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是中华民族的国粹,它是美的,它的美囊括了建筑、绘画、雕刻、舞蹈、武术、音乐、诗等多方面的艺术元素,既有外在静态形体造型美,又有内在动态节奏旋律美,其层次之高,元素之丰,在其他艺术门类之上,故可以对其作多视角、多层面的解析和认知。
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粹,书法之美,必然是中国哲学性质的。中国人很早就有“天人合一”的思想观念。由老子、庄子为代表的“法自然”的道家哲学与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尽人性”的儒家哲学,是对古老的“天(自然)人合一”观念的哲学总结和阐述,并互为补充地形成了中国哲学的实践理性特征,进而也形成了中国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中国书法书势之大美,根源也正在这种实践理性的法自然而尽人性之中。因为,在自然与人既分立又统一的世界里,自然作为人思维的另一体,是人的心灵进行自我观照的唯一的有效形式(外在)。而书法的法自然而尽人性,则是这一方式的书法性运用,因此一切书法美的生成也必然在这个运用之中。
一、外在形体方面的法自然
自然是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在内的一切客观现实存在;法则是包括对自然的模拟、抽象以及物理演绎的实际方式。书法外在形体上的法自然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认识。
其一为取象自然。
象者,形也。因而所谓取象自然,就是以自然的貌状为其书法的外在形体。众所周知,中华民族象形(方块)的汉文字恰恰具备了这种取象自然的特征。这一点从仓颉造字,“仰观奎星圆曲之势,俯察龟纹鸟迹之象,博采众美,合而为字,是为‘古文’(唐张怀瓘《书断·序》)”的传说和由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的“六书”理论中“画成其物,随体诘诎”的阐释,完全可以得到证明。而最初的汉文字所具有的个别具体物象,已经说明书法一开始就包含了外在事物的具象美。
其二为取神自然。
神者,神态、神情、神韵之谓也。神为物之精,形之韵。
汉文字由早期“物象化”的古体书到后来“符号化”的今体书,经历了一个从夏商之际商人初创的古文到周大篆、籀书,再到秦小篆、隶变(此前书体为古体书),再到汉末草、行、楷三种今体书的产生、发展的演变过程。这个书体形式的演变过程,一方面是“救急”和“便捷”的实用要求(篆草、隶草)一一简略笔画形成的形变神存的文字简化现象;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方面,就是对古体书物象的符号性质的抽象。其中,南朝梁武帝萧衍《观钟繇书法十二意》、唐颜真卿《述张长史笔法十二意》以及后来的“永字八法”,所涉及到横、纵、间、际、端、体、屈、牵掣、不足、有余、布置、大小等因素,都是对自然外在事物元素的抽象认识,而这一抽象所包含的真正意义是我们的先贤从对具体个别物象的掌握中跃升到对众多普遍事物外在形状的规律与和谐(和谐是自然的最高形式)的掌握。这种符号化的美学意义在于:以汉字书写为依托的书法艺术,其中不仅存在着个别具体事物形象的神情、神态、神韵,而且呈现出了整个自然外貌的普遍样态(平衡对称、整齐一律,规律和谐),这是一种物物相通的神情的共性,由此书法外在形体实现由个别具体到一般普遍的全方面的无限广阔的空间占有,从而使书法美达到了无所不能的自由顶端。
其三为取法自然。
所谓法者,指书法书写之规矩与技能,包括笔法、字法、章法等书写要素。取法自然,则是书写的规矩和技术要求皆从自然中取得。汉末蔡邕《九势》指出:“夫书肇于自然,自然既立,阴阳生焉;阴阳既生,形势出矣。藏头护尾,力在字中,下笔用力,肌肤之丽。故曰:势来不可止,势去不可遏,惟笔软则奇怪生焉。”之后蔡邕还进一步提出九个方面法自然的技术要领,仅就其中的自然、阴阳、形势到书写技术规范,就已构成了一个符合逻辑的书法法自然的系统过程。至于说,张旭看公孙大娘舞剑之类的从自然中获得笔法的事实尽管未必可信,但书写取法自然的观念则是确实的。其实,依我《书法美学解析》一书的观点看,古人书写取法自然,实际都是现代力学原理的辩证施用,是一种分立的点画线条统一为一体的结构方法。难能可贵的是,这些现代科学原理在书法中运用,却是我们的先贤通过对自然的观察获得的。
二、内在意蕴方面的尽人性
尽者,发挥、表达之谓也;人性者,是包括人的性格、性情在内的人的全部精神意蕴。书法之美不仅在于取自然的外貌,在外在形体上的法自然,更在于书法主体人创作之中的尽人性,是人性的充分表达赋予了自然形式以美的灵魂。
1.书法艺术的产生和存在是人的理性需要。书法是文字的书写艺术,它虽然不同于一般的实用性书写,但它毕竟是从文字的书写中衍生出来的艺术。而其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则是文字实用性书写之中蕴含的人的精神追求和表达。“史籀为大篆之祖”“李斯为小篆之祖”“王次仲为八分之祖”“程邈为隶书之祖”(见唐张怀瓘《书断》)的史实充分显示出早期经常书写的文化士人在满足实用性书写的同时,是如何一步一步地创造出书法艺术的。而从这些书体作为书法的外在形式被一代一代地传承光大,无疑出于人的理性表达的需要。
2.法自然是人的智性的书法性运用。作为艺术,书法为什么不得不法自然呢?其最终的原因在于:艺术本身是取自然的外貌(形式)来充分表达人的精神意蕴的,是外在形式与人的内在精神的有机统一,而且是精神内容决定外在形式的。这是因为人的精神看不到它自己,它只有通过自然的感性形式显现出来才可以被人认识。艺术家通常所说的“心画”“抒情”“达意”“尽性”,指的就是人的精神表达。但是书法这种取自然外貌的改造制作功夫,不是一般的简单模仿和“挪用”,而是一种通过人的智性,实现自然与精神的和合统一的工作,这种工作要能够使书法的外在形体,既符合自然的外貌,又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因而无论是取象自然、取神自然和取法自然,本身都是一种人的智性作用,其所获得的书法的外在形体也是人的精神所能够认识的(从个别具体物象的古体书到一般自然抽象的今体书)。所有的这一切,都是书法创造主体的人的智性表现。这一点与历代书家一直强调的学养问题相吻合。
3.书法美的灵魂在于尽人性。书法的外在形式是人依据客观自然创造出的;书法创作的现实活动更是人借助书法形式的心灵表达。王羲之的“心意者,将军也”,苏东坡的“我用我意”,徐渭的“活精神”“真我面目”,都是一种书法创作中人性作用的充分显示,是一种自由心灵的书法性表达。黑格尔说:“自由是心灵的最高形式。”书法艺术把自然与人性统一起来,不单尽物性(法自然),更能尽人性(表达人的心灵需要),尤其通过尽物性而实现人的心灵的自由追求和满足,使书法美达到了心灵自由的最高境界,显然,这种心灵自由就是书法活的灵魂。
三、法自然与尽人性两者统一是书法艺术美的根本所在
法自然与尽人性其实是中国书法史上两种根本对立的书法艺术观,前者就是从“画成其物”的古体书中产生的“自然”“象本”的观点,而后者则是由宋人欧阳修到苏东坡的“人品即书品”的观点。“物象论”与“人品论”这一对矛盾观点的实质是“书如其物”还是“书如其人”的本质差别,而这对各自都具有一定的客观真理性,同时又都各自具有思维片面性的矛盾观点,从未进行过斗争和辨析,且长期被不同的人群各执一端地坚守漫延,深刻地影响着书法艺术界对书法美的本质认识,这是十分令人遗憾的。笔者从书法的历史发展和现实创作中把两者统一为一体,称之为法自然而尽人性的书法艺术美,能够从最深刻的本质和最广大的范围让人们理解书势之美,从而也使书法之美真正上升到艺术哲学的高度,想必会给人以启发的。
末了,笔者还认为,书法尽管完全具有传统的中华民族文化属性,但用现代科学思想和西方哲学也是完全可以解析和认识的,而且这样做对我们的国粹也一定会是有益而无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