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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0日
陕西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陕西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文化艺术报讯(记者 魏韬)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近日,陕西省法制办公布了由省文化厅起草的《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
  《条例》要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中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实行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免费服务。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可以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适当收取费用,其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如违反上述规定,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或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五千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