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出台41家机构可鉴定涉案文物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出台41家机构可鉴定涉案文物
文化艺术报讯(记者 梁飞燕)近日,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更好适应办案机关办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需要,充分发挥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对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支撑作用。
该办法共分六章,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相关定义和基本原则、范围内容、机构条件和人员标准、委托受理组织和实施程序、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执行等六方面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根据该办法规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范围涵盖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书画、杂项等五个类别;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个类别。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身份”鉴定、价值鉴定和损毁程度评估;不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身份”鉴定和损毁程度评估两项。
多年来,涉案文物鉴定主要依托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和各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涉案文物认定和价值认定问题,可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出具报告。为此,国家文物局分两批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指定了41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
此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原则要求、设定条件和三级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例如,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必须是具备较强鉴定评估人员力量和鉴定评估组织工作经验的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据悉,自2016年以来,这41家文物机构共对全国1300余起刑事案件的涉案文物进行了鉴定,其中鉴定评估可移动文物7万余件套,不可移动文物近600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