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报讯(记者 李济朴 见习记者 赵凯华)3月13日,陕西省政府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陕西省总工会、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和西飞(集团)公司相关人士解读《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该规定由陕西省总工会组织起草,省法制办审查修改,多部门配合,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其他省市做法制定。经陕西省政府审议通过,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陕西省是全国第八个实施女职工保护规定的省份。
该规定有十大亮点:
一是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为理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二是在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增加对女性劳务派遣工的劳动保护的内容;参加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应该有女职工代表。三是针对女职工经期保护,增加痛经假。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四是增加卫生用品和卫生费,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护理费。五是增加女职工备孕期的保护,对有两次以上流产史、现无子女且准备生育的女职工,不适合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提出申请后,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给女职工调整适当工作岗位。六是细化了女职工孕期保护的内容,保胎享受的权利给与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对于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怀孕的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七是女职工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怀孕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八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定期安排女职工健康体检、妇科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九是对哺乳场所面积进行明确规定,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是细化女职工预防性骚扰的条款,遇到此类问题反映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在当天的吹风会上,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周晓芳表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放入到政府的妇女发展规划当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和妇女组织也要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女职工如何预防性骚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方方表示,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原则上的规定”,陕西省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等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做出处理,并依法保护其个人隐私。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能有效降低女职工遭遇性骚扰。从法律的角度怎样惩罚性骚扰行为,魏方方表示,如果女职工在遭受性骚扰时,应该勇敢站出来说“不”,并在过程中搜集、保留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使性骚扰者无可乘之机。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焦杰从性别角度对陕西“特别规定”做了评价,她认为,规定在很多问题上的细化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增加很多内容为陕西的女职工带来了福音,特别人性化。但是有关孕期的收入待遇问题和性骚扰问题,还可以再细化。
陕西“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完善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四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建设的内容,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