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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B06版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相关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相关意见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规划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按照省人社厅、住建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行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含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均称建筑施工企业),都应按照《意见》要求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职工应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无法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携带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及单位相关证件到项目工程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译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住建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需建筑施工企业提供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对不能提供参保证明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做好职工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汇总在建建设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册及职工花名册,建立考勤记录、台账等,及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开工前,将确定的全部职工名单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明确施工期限。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需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备案手续,在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伤,已登记备案的职工按参保职工对待,未登记备案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职工工伤保险责任。
  四、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追加工程预算使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总承包单位应于原合同到期前30日持相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工伤保险期限手续,并按上述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建设总承包单位应申请延长参保有效期,并按该项目月平均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补缴延期的工伤保险费。未办理延长工伤保险期限手续并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在合同到期之日自动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合同工期延长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已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时,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持相关主管部门的变更批文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变更手续。
  五、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榆林市工伤保险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的,统一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六、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和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职工,享受长期待遇,如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支付待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具体办法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执行。对于未给1-4级工伤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关于1-4级工伤职工养老有关问题的通知》(榆政劳社发【2008】226号)文件执行,在项目竣工时,应为1-4级工伤职工预留退休后工伤待遇费用,每人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人员人均伤残津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十五年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1-4级工伤职工退休后的工伤待遇。
  七、各县区人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总工会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联合监管。应针对我市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服务协调、宣传引导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国家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八、此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榆林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榆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榆林市总工会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