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原司长李雄,在不同部门任职期间,都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21.8万元,其中包括购房款和购物卡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李雄曾先后任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副司长、司长,文化市场司司长,案发前系文化部非物质遗产司司长。
一审查明,2000年至2008年间,李雄接受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原社长王某的请托,为该单位解决与中国京剧院关于业务用房及土地使用权的纠纷、更换录音录像设备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李雄收受王某10万元。
王某称,2001年左右,李雄要买集资房,他表示可以帮忙。不久,李雄打电话说需要10万元购房款,他便从总社小金库支出10万元给了对方。2005年8月,经李雄签批,计划财务司就中国京剧院与中录总社业务用房及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提出两种解决方案,并上报文化部领导。
2003年至2009年间,李雄接受相关人员的请托,为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文化部及其直属单位承揽审计业务提供帮助。为此,李雄先后收受9万元。
张某等人2001年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后与李雄认识并承接了文化部的审计业务。张某几次借逢年过节,到李雄办公室送钱,希望能继续得到对方照顾,推荐好的审计项目。
2009年间,李雄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文化部审批同意沈阳举办动漫电玩节一事提供帮助并收受银行卡,内存1万元。
为了让动漫展顺利进行,辽宁省文化厅原厅长和文化厅办公室主任、沈北新区政府领导一起去了文化部。办公室主任康某说,其饭后单独给了李雄一张储蓄卡,内有1万元,钱是辽宁省文化厅的。
此外,2015年间,李雄接受请托承诺为河南省宝丰县设立国家级说唱文化生态保护区提供帮助,收受购物卡共计价值1.8万元。2014年,中录总社原社长王某涉嫌贪污被查时,检方发现李雄收受其10万元的事实。第二年,该院又接匿名举报李雄收受宝丰县文广局原局长吕某购物卡。2016年3月17日,纪委调查时,李雄如实供述上述两起,又主动交代另两起,次日李雄被查获,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李雄当庭认罪悔罪。二中院认为,李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且全部退赃,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