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作为一场家喻户晓的NBA明星和国内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之间的品牌争议,该案件自一开始就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诉讼始末四年间剧情几度反转
回首这一“侵权”案件,作为原告的NBA知名球星乔丹这些年来的“维权”之路可谓困难重重。从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商标侵权开始,这场官司已经耗时了四年时间。
作为一家在国内拥有较高知名度的国产品牌,乔丹体育一早就立志在中国A股上市,但和“飞人”乔丹的这场“侵权”纷争却拖住了他们上市的步伐。2012年10月,当时中国福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筹划登陆国内A股市场,突遭美国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临时发难。迈克尔·乔丹以商标侵权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等,申请商评委撤销对乔丹体育商标的注册。
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迈克尔·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对此,乔丹并不接受,并由此开启了自己的上诉之路。2015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随后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商标争议案做出终审判决,裁定迈克尔·乔丹终审败诉。2016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法院当庭未宣判。
2016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再审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乔丹的代理律师称,第三人注册商标范围基本涵盖所有能够指向乔丹先生的身份标识,甚至包括家人姓名,显然目的是利用商标引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与乔丹先生的联系。从而通过搭乘乔丹先生的良好声誉,来取得本来不属于他的市场地位,而且获得不正当利益。乔丹发表声明称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使用他的名字、身份和形象。
但乔丹体育公司表示,乔丹的起诉依据不足,“乔丹”和“QIAODAN”并非申请人的姓名权客体,申请人的姓名是MichaelJordan,其中Jordan是英美国家的常用姓氏,乔丹只是惯常翻译,其对中文乔丹和”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12月8日做出宣判
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