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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9日
季羡林之子诉北大返还原物案一审败诉
季羡林之子诉北大返还原物案一审败诉
  因对季羡林先生生前保存的古今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公开宣判,驳回了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
  季羡林曾于2001年7月与北京大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季羡林之子季承起诉称,2008年12月季羡林书嘱“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季承认为,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以上珍贵文物共649件。
  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的“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因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先生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捐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更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而主张该《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被撤销,因而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原物。所以,季承以2008年12月6日书嘱受托人的身份要求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聚焦三大焦点问题
  “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季羡林与北大间的捐赠协议是否有效?”“捐赠协议是否已经撤销?”庭审结束后,针对双方争议的三大焦点问题,本案审判长丁宇翔作了解答。

  焦点一: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是由季承概括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一般而言,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的,委托合同应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季羡林先生作为文化巨人,逝世后应有很多生前以其名义开展的具体事务需后续处理,本案所涉事项就属于这种情况。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是由季承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因此,季承有权提起诉讼。

  焦点二:捐赠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季羡林与北大之间捐赠协议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都是可以确定的,应认定合同成立。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季羡林与北京大学间的捐赠协议自成立时有效。

  焦点三:涉案捐赠协议是否已被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法院据此认为,本案中的捐赠协议,从捐赠目的、受赠人特点、捐赠物品属性来看,具有公益捐赠的属性,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也不得撤销。
  证据显示,北大有关负责人曾于2009年1月在医院就捐赠事宜向季羡林表示“这些字画最后怎么办听您的意见,尊重您的意见。”季羡林先生回答:“这书,就归学校……那些藏画,慢慢再商量……再考虑考虑。”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解除已生效合同,双方必须有明确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季羡林所说的“再考虑考虑”,只表明其具有一定犹豫,但直到逝世,都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除协议。因此,本案捐赠协议并没有被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