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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红拳的“书剑恩仇录”:
该如何保护传承非遗文化?
  一部武侠小说竟引发侵权非遗争论,令陕西省红拳文化研究会与西安市红拳总会剑拔弩张,各执一词。背后到底是江湖恩怨使然,还是意在维护红拳正宗?本报于6月5日刊发题为《陕西红拳宗师:鹞子高三》的稿件,在受到红拳界广泛关注之余,也引发了一场关于如何保护弘扬国家级非遗项目红拳的激烈争论。 

  陕西省红拳文化研究会:小说误导红拳历史玷污红拳传承人
  青年作家金怀斌的武侠小说《红拳宗师:鹞子高三》,以小说的形式讲述了一代红拳宗师的传奇经历。这部在西安市红拳总会支持下出版的小说,在红拳圈子日渐受到热捧。然而,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红拳的责任保护单位,陕西省红拳文化研究会却对这部小说持有截然相反的态度。在陕西省红拳文化研究会会长邵智勇看来,这部小说只是在一味地迎合读者兴趣和销售市场,并未充分展示红拳的技艺和精髓。同时,由于小说中有大量文学性色彩较浓的虚构片段,既损害了武林前辈的个人名誉,也极易引起红拳内部派别之间的武林恩怨,最重要的一点是,在侵权的同时违反了非遗保护的相关法规。在咸阳红拳文化研究会和咸阳秦都武术馆的一份声明中对此有详细说明:该书在宗师间的交往行为中,出现了损害个人品德和人格的描述(目前正在核实);在武打和武功修炼的描述中,出现了拳理不清、八法不明、内功心法不甚了解的谬误之处。
  邵智勇介绍说,小说《红拳宗师:鹞子高三》大体上脱胎于电影剧本《鹞子高三》,该剧本早在2017年由陕西红拳文化研究会与阳明中天(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作,由后者投资出品。媒体报道中阐明了这次电影拍摄的缘由:“2016年阳明影视传媒举办最具影响力拳种评选活动,得到各大拳种和门派的支持和响应,红拳在这次活动中当选,经陕西红拳文化研究会与阳明影视传媒反复地沟通,设计和安排拍摄计划,终于促成此次《鹞子高三》的拍摄。”
  电影剧本《鹞子高三》的作者正是金怀斌,但在拍摄期间陕西红拳文化研究会方面认为剧本在使用武林前辈真实姓名时有待商榷,因此在邵智勇坚持下剧本做出修改,剧中人物均使用化名。在此基础上,陕西红拳文化研究会对该剧本进行授权。而小说《红拳宗师:鹞子高三》并未遵循此前电影剧本《鹞子高三》的修改意见,作者执意使用武林前辈的真实姓名,邵智勇称该小说并未取得陕西红拳文化研究会的授权。“因为书中一些虚构段落的描述,这部小说会误导读者,造成读者对红拳历史误读。因此我的意见是,首先书名不能用‘红拳宗师’几个字;其次,书中不能使用红拳前辈的真实姓名。”
  那么,一部关于红拳的文学性的小说为什么一定要取得陕西红拳文化研究会的授权呢?邵智勇及陕西红拳文化研究会方面认为,该书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出版也就意味着侵权,因为红拳商标已经由陕西红拳文化研究会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注册。“2017年我会获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签发的第19093956号‘红拳’商标注册证,国际分类为41类,该商标核定使用‘红拳’两字的保护范围包括书籍出版。2018年7月28日我会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第25592874号‘红拳’知识产权商标证,国际分类为16,该商标核定使用‘红拳’的保护范围包括印刷品出版物。”
  之所以要对红拳进行商标注册,在邵智勇看来也是出于无奈之举。2014年底,陕西红拳文化研究会发现泉州一家服装公司将“红拳”注册了运动服装系列商标,深圳一家游戏软件公司也将红拳注册。因此,2016年陕西红拳文化研究会向国家商标总局和国际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泉州和深圳的两家公司恶意注册的申诉,理由是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红拳”不能任意注册,最终国家商标局和国际知识产权局取消了这两家涉及“红拳”的商标权,并授权给陕西红拳文化研究会。
  在由陕西红拳文化研究会于2019年6月6日向陕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版局)提供的一份《关于〈红拳宗师:鹞子高三〉一书出版发行侵权说明》文件中,该协会指出了该书侵权的几点理由:
  红拳历史悠久,红拳名称是在明朝戚继光著的《纪效新书·拳经截要篇》一书中记载,书中收录了太祖红拳三十二势。目前由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编辑出版的《非遗红拳》一书,真实地记录了红拳的发展史和传承体系。而小说《红拳宗师:鹞子高三》一书的出版,将会误导读者认为本书就是红拳的历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和第五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书中用虚构的故事却采用了真实姓名,是对红拳传承重要人物鹞子高三(高明春)的玷污,鹞子高三的第六代后人高健已经启动了维护祖先名誉权的权利。 

   西安红拳总会:用小说讲述弘扬红拳效果明显
  一部文学性色彩浓厚的武侠小说,是否在真正意义上歪曲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呢?对此,西安红拳总会会长高建武与陕西红拳文化研究会会长邵智勇的看法截然相反:“红拳本身就是一个社会用语,在一千多年前就有这个词语了。如果说使用‘红拳’这两个字属于侵权,从法理和情理上来讲都不合理。这部书本身就是一部小说,肯定会有一些文学方面的形容和用语,就文学角度而言,这部小说并不是纪实文学,只是以小说的形式讲述红拳宗师。因此并不对小说中人物本身的名誉权构成侵犯。为了读者的喜好,便于红拳的弘扬传播,加一些虚构色彩实属正常。”高建武介绍说,目前红拳圈子很多人都在关注这本书,也慢慢开始有兴趣了解红拳,由此弘扬红拳的初衷就达到了。”他补充说:这部书出版前应该征求一下红拳界各方意见,书中没有提及陕西红拳文化研究会确实是工作疏忽。
  作为小说《红拳宗师:鹞子高三》的作者,金怀斌似乎也感到有些委屈,称自己呕心沥血写出一部关于红拳的作品,得不到一句肯定的话,反而受到责备。他感叹在文学界以及非遗保护方面未曾出现过这样的先例:“红拳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属于社会公众所共有的。‘红拳’两个字也应当是公用的,如果不能用‘红拳宗师’这一称谓,是不是意味着不承认鹞子高三的宗师地位呢?”金怀斌认为,鹞子高三本身就是高派红拳的代表性人物,同时更是红拳的代表性人物,而文学创作也是以一种活态的形式表现并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让其更富有生命力,更好地传承。此外,在写到临潼黑虎刑三、潼关饿虎苏三、关山通臂李四等武林前辈时,这些人物都在书中有所呈现,并且试图表现出他们之间的深厚情谊,并无贬低其他派别红拳的意图和涵义。即便有打斗场景,也纯属切磋武艺及以武会友的方式,并不是生死相搏。作为一部文学作品,并不存在引起武林纷争此类问题,如果吹毛求疵拘泥于一些细节,对于弘扬红拳文化似乎并无裨益。 

  非遗保护人士:弘扬非遗文化可以有多种方式
  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商标权的,应当适用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就是说,符合该条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立足开发的保护模式,采用商标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将其纳入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选择模式。
  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商标注册本身并不冲突。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能否核准注册为商标,核心在于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缺乏显著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可继续使用该标志。
  西安市非遗保护方面的一位资深人士的话语似乎可以作为参考:“社会公众可以参与到非遗红拳的传承弘扬中来,应该允许其他阐释红拳历史和文化的途径和方式存在,即便内容有纰漏,可以提出批评建议予以修改。”
  文化艺术报记者 魏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