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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初审
  6月27日,《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草案)》提交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审,条例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探索与发现、文物利用与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和权利,对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举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保护方面,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组织文物审查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将拆除、迁移保护情况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迁移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事先制定异地迁移保护方案。
  在文物的考古勘探与发现方面,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村民委员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可移动文物,未按照要求通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文物的利用与社会参与方面,从事旅游观光、宗教活动,拍摄影像资料,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利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保持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保护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鼓励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技术保护、文物监控监测、检查巡查、安全保卫等工作。
  据西安新闻网